2006年4月1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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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门峡:判决书附上被告人的彩照
  笔者日前从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在4月6日一审判决的一起非法拘禁案中,判决书上4名被告人中有两人的名字前各附上了一张本人的彩色照片,据悉,这在河南省尚属首例。
    湖滨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非法拘禁案是一起团伙犯罪案。2005年8月9日,新疆籍维吾尔族男子乌斯满·那曼和阿里木等四人在三门峡市区和平路与六峰路交叉口附近将三名同乡拉到租住处进行殴打、看管,强迫三人入伙行窃。从被抓获到判决前,乌斯满·那曼和阿里木的身份等基本情况能够查清,但其两名同伙的基本情况均无法查实。因无法核实两人的真实身份,湖滨区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查明四人的犯罪事实后,依法进行了判决。与此同时,该院下达的刑事判决书上在两名身份不明的被告人名字前附上了其本人的彩色照片。
    据湖滨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莫极端介绍,在无法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在判决书上附加其照片,主要意义在于一是无论是其上诉还是服判后入狱改造自新,都可以使其“对号入座”,二是对查明被告人有无漏罪和其他违法行为有利,三是如果将来其再次违法犯罪,可以方便有关机关或部门掌握其相关信息。
  据《法制日报》